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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肥料变更登记
项目编码:17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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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肥料变更登记审批事项。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肥料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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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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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4《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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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
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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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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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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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肥料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肥料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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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1 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农村部宣布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该肥料产品使用范围的。
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足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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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标注提供复印件的除外;各材料提供一份。)
1《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2《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3 使用范围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田间试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
3 商品名称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标签样式。
4 企业名称变更的,境内申请人还应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其它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应提交企业注册证明复印件、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机构企业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有变化的,也应同时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5 田间试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要求参照《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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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736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传 真:010-59191808
网 址:http://xzsp.mo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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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流程
1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 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3 技术审查发现安全性、有效性出现隐患或者风险的,提交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4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审查意见或者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5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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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书面办理、网上办理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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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2个月,如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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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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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颁发《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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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审批专用章”的《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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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可收回所颁发的行政许可,且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类产品行政许可。
4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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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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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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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08:30-11:00
下午 13:30-16:00